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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癌醫學期刊
第60期(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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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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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婦癌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婦癌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Gynecologic Oncology,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人團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乃以集合對於婦科癌臨床治療;流行病學統計調查及婦癌基礎的研究;並且發行學術刊物與加強國際婦癌學界的交流溝通;以造福人群。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可設分會於各省縣市地區,其組織簡稱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一)
研究及討論婦癌的最新知識,包括臨床治療,流行病學的統計及婦癌基礎之研究。流行病學的統計及婦癌基礎之研究。
(二)
發行婦癌醫學會會刊及雜誌,舉行國際學術討論會及國內之定期學術討論會及研習會。
(三)
設立電腦化的圖書資料庫以提供婦癌醫學上之各種諮詢,以提高婦癌診斷及治療之水準。
(四)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依法令得以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
(一)
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副教授以上學者事婦癌工作滿二年。
(二)
臨床婦癌診治相關之專科醫師或副教授以上學者工作滿二年。
(三)
生物科技之博士從事婦癌相關之研究滿二年。
(四)
其他已開發國家之婦癌醫學會會員之資格滿二年。
凡申請入會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並證實有上列之資格者,再經本會筆試及口試審查通過,且繳納會費者得為本醫學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
權利:發言及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享受本會應享之公共權益,參予各項學術活動。
(二)
義務:遵守會章及議案,擔任所委託之職務及繳納會費。退費及除名: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三個月前預告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未繳清會費者,由秘書處於召開會大會時提出,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凡違反本信譽或會章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二)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設置理事15人,後補理事5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組織理事會。理事會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5人,管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任期為3年,不連任理事長。
(二)
理事會之職權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編列預算和決算,推展本會會務,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議案。
2.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3.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及各種委員會會委員,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設置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1人,任期均為3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之職權。
(三)
監督會務之執行及進度等事宜,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第十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擬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職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推薦並經大會同意,對本會有功之資深會員為名譽理事,可列席本會理事會但不參與議案之表決。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採參考名單之選票格式,可經由前屆理事會提出。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均得召開臨時大會,報主管機關準准後舉行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應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修改章程、財產處分、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團體之解散及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十五條
(一)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監事會,理監事如果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應視為自動辭職。
(二)
本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三)
理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以視訊參與會 議者,視同親自出席。惟以電話討論方式參與理監事會,不得視為 親自出席。
(四)
理、監事會議以視訊會議方式,討論議題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一)
會費
1.
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貳仟元,特別會費若干。
2.
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調整之,名譽理事可免繳常年會費及特別會費。
(二)
捐款收入、事業或產業之收入,基金及其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經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地方或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一)
本章程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建議提交大會決議後修改之。
(二)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三)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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